4岁女孩小红(化名)自己进入电梯走失,等被父母发现时,孩子已经停止了呼吸....原来,孩子自己坐电梯㊣上了11楼,踩着该楼业✅主装修扔在那里的木梯子,爬上了阳台,翻过护栏后坠下,当场死亡。这起悲剧,发生在江苏江阴市某小区。此后小红的父母将小区物业公司、堆放木梯等装修杂物的三家业㊣主全部告上法院,索赔48万余元。2021年10月,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三家业主各补偿小红父母2000元,物业公司赔偿19万余元。
4岁的小红住在江苏江阴某小区。2018年3月15日,小红的父亲带孩㊣子外出,孩子自行先进入电梯走失,其父亲在楼内四处寻找未果,后发现孩子躺在113号楼下。随后小红被送入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3月18日死亡。
2018年3月15日,江阴市公安局璜土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小孩坠楼,地点在美地山庄113号楼下。周边邻居在璜土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称,2018年3月15日下午3时左右,听到高空坠物的声音,后看到一名女孩躺在地上。经璜土派出所技术㊣人员勘查,美地山庄11楼半封闭阳台与消防通㊣道及住户楼道相连,与住户相连的门及消防通道的门均系打开状态,11楼阳台上有两个简易装修木梯,9楼、10楼、11楼阳台及消防通道上有多处孩子的脚印,11楼阳台的栏杆处有摩擦的痕迹。
2018年6月27日,一审法院至美地山庄113号现场勘验,113号电梯内装有监控摄像头,11楼半封闭阳台上仍放置一个简易装修木梯,9楼、10楼半封闭阳台上堆放着各种杂物。
小红的父母将物业公司以及11楼的3家业主全部告上法院。他们认为,物业公司没有通知业主清理装修后的杂物,也没有自行清理。同时事发时电梯内摄✅像头无法使用,导致没有及时找到孩子。此外,11楼3家业主将装修后的木梯扔在楼内,造成安全隐患,最终酿成悲剧。他们索赔48万余元。
江阴法院查明,11楼三家业主均已完成装修。分别与物业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施工队责任书》约定:“不得在公共地方(如✅走廊、楼梯等)堆放材料及杂物,否则,一切清理费用自理,且闭门装修。”同时约定:“施工不㊣得占用公共场地,损坏公共设施,运材料不得损坏电梯,污染公共环境,以上一切有损坏由业主及装修负责人赔偿”。一审期间,三家业主均表✅示愿意基于人道主义给予小红的父母各2000元补偿款,还会帮助他们组织捐款。
江阴市法院一审认为,关于小红是否从美地山庄11楼半封闭阳台坠楼身亡。公安机关虽未直接认定孩子系从11楼坠亡,但结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照片、11楼阳台上的脚印及栏杆上的摩擦痕迹,综合考虑木梯与栏杆的摆放位置和死者年龄身高,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证明小红系爬上装修木梯继而翻过栏杆从11楼坠落身亡。
物业公司已完成对11楼三处房屋的装修验收,且已将三家业主交纳的装修押金抵扣物业费,应当视为物业公司在对三家房屋进行验收时,三家业主并未在公共区域内堆放杂物。但三家自愿各补偿2000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
小红至事故发生时仅年✅满3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童,其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及自身行为的后果缺乏基本的判断,应时刻处于监护人或者临时监护人的看护下。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使孩子脱离看护,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物业公司疏于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直至事故发生后一审法院至现场勘验时装修公司科普,物业公司仍未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的杂物。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充分的巡查、管理责任,任由木梯摆放在半封闭的阳台,未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及时排除危险,造成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一审法院至现场勘验,小区内电梯内虽有摄像头,却无法使用,致使无法查实11楼㊣的木梯由谁摆放,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对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管理职责,相关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194078.73元。三家11楼业主各补偿小红父母2000元。
物业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1.小红系刚过3岁㊣的幼童,无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时刻处于监护人或者临时监护人的精心看护之下,但本案意外发生前较长一段时间内其一人独自在外,身边无人监护,由于监护人或者临时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其发生意外㊣身亡。
2.本案意外的发生并不具有可预见性。3.从现有证据来看,物业公司对小红的意外㊣死亡并无过错。业主装修之前,物业公司皆与业主签订装修责任书,并告知✅有关装修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业主不得在公共区域内堆放材料及杂物,并已在装修结束后进行验收,由此可见,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其管理职责,其对本案意外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案涉监控的损害与本次意外的发生并不具有因果关系。
小红父母申请✅再审。他们认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对于业主弃置于11楼半封闭阳台下的简易装修木㊣梯,既未通知业主搬离,也未在业主未予处理的情况下予以清理,使得3周岁的小红得以借助木梯爬上阳台坠楼身亡。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清除安全隐患,其管理存在严重缺位,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
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未尽维修管理职责,事故发生时电梯内的摄像头无法使用,导致孩子在独自进入电梯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监控室无法查看到,监护人也因无摄像监控,无法及时㊣寻㊣找到孩子并采取合理措施,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江苏省高院再审认为,本案判决由受害人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但从涉案小区的装修管理规定及装修责任书约定来看,业主装修期间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堆放装修材料及杂物,物业公司对此有巡视、监督及管理的职责。涉案装修用木梯长期放置于11楼的公共区域,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人,能够预见到放置在公共阳台窗口的装修木梯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未尽巡查、管理责任,不仅不清楚该木梯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也未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责责令相关业主自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清理从而排除安全隐患。
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内的安全隐患怠于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与小红攀爬装修木梯后的坠亡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认定物业公司对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事故属于意外事件、不具有可预见性、物业公司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纠正。